关于印发《凉州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凉州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凉州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强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纵深推进“食安凉州”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武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办)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具体实施,对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30日前,区食药安委办组织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区食药安委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区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协调开展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区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成员单位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区食药安委办确定抽查镇(街道)和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年终自查。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区食药安委办。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现场考核。每年12月,区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若干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各考核组对考核报告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委办汇总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现场考核结果,会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区食药安委。
(六)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日常考核、现场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换算得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九条 本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食药安委办对省市考核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主动认领、及时整改,并向区食药安委办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区食药安委办根据职责,向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镇、街道有关整改措施。区食药安委办及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街道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镇、街道及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95分以上)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性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食药安委办及时对各镇、街道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镇、街道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街道)、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镇(街道)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区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其食药安委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 状况 | 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15分 |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市区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委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委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区食药安委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相关链接:http://www.gsliangzhou.gov.cnhttp://www.gsliangzhou.gov.cn/art/2023/12/6/art_28827_1239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