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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凉政办发 |
关于印发《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凉各单位:
《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进水权交易、培育水权市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凉州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凉州区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间及行业内的用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全区范围内行业间及用水户间、用水组织之间流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用水户、用水组织主要包括农户、用水小组、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用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用水权的受让方,交易水源类型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保障全区用水权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区水务局及灌区水管单位可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用水权回购。
第五条 用于交易的用水权应当权属清晰,已依法取得用水权凭证、取水权、用水权的水权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核定水量内,并具备相匹配的计量监测能力和相应工程条件。
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在不挤占生活、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各行业结余的水量可在行业间交易,但不得以用水权交易为名套取取用水指标。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应当依托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优先通过线上开展交易,鼓励线下大厅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 交易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和用水权收储。
(一)区域水权交易:灌区水管单位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含地下水控制指标)范围内结余或预留水量为标的,跨灌区之间输配水工程体系健全(具备天然水力联系),可以开展跨灌区的用水权交易。
区域水权交易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产生的水资源、水生态影响应当控制在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输配水工程体系和工程能力范围内。
(二)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在确权水权内通过种植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推行节水技术、改革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用水精细化管理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的可以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
(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区内有农业用水权的用水户、用水组织可以开展用水权交易,其交易水量不得超过用水权凭证载明的水量,交易期限不得超过用水权凭证载明的有效期。
(四)用水权收储:指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对取水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储、有偿回购、临时收储的形式,纳入区域用水权统一管理的行为。
被无偿收储和临时收储用水权的取用水户,优先保障其合理新增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一)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的用水权交易;
(二)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三)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四)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五)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六)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七)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八)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九)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十)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用水权交易主体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公告其转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按照申请、审核、信息发布、意向方征集、匹配、签约、结算、鉴证等流程,以协议转让或者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线下达成初步交易意向,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完成交易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1.灌区内或具备调水条件(天然水力联系)的不同灌区之间农业用水权交易;
2.区域内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或农户之间用水权交易;
3.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户进行的用水权交易;
4.拟交易的水量地表水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含10万方)以下,地下水5万立方米(含5万方)以下的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并通过竞价、协商等方式确定受让方和价格。公开交易包括单向竞价、限时竞价、在线协商、用水权回购等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价进行交易:
1.变更取水用途的用水权交易;
2.拟交易的水量地表水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
3.政府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用水权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交易基准价参考《甘肃省用水权价值基准》河西地区基准价执行。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立方米。
第十二条 交易收益划入凉州区水利事业费统一管理,用水户间交易收益用于核减下一年度转让方水费,水权收储交易收益用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经费。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协议转让
(一)交易申请:有用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向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交易水量、交易单价等。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转让申请书、用水权属凭证或灌区水管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的文件等材料。
(三)交易流程:提交资料、资料确认、资料审核、交易支付。
(四)交易成立: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公开交易
(一)交易申请:有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挂牌水量、挂牌单价等。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转让申请书、用水权属凭证或灌区水管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的文件等材料。
(三)交易流程:提交资料,资料审核,协商报名,在线洽谈,洽谈结束。
(四)交易成立:交易主体通过公开交易(在线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用水权回购
(一)回购主体:用水权回购主体为区水务局及灌区水管单位。
(二)回购流程:用水权回购主体在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发布回购用水权公告,进行挂牌回购用水权,转让方在挂牌信息处进行应牌,出让结余水权。
(三)应牌报名:转让方在挂牌信息处进行应牌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应牌水量、应牌价格等。
(四)应牌流程:应牌报名,在线应牌,交易匹配,回购结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权交易中止:
(一)交易行为未履行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程序,且权益相关人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依法提出书面中止交易请求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告项目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项目内容严重失实的;
(四)交易需要的必备文件失效的;
(五)交易过程中发现公告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尚未审结的;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水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区水务局和灌区水管单位备案,并将依法确定的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在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行业间用水权长期转让的,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九条 灌区水管单位、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镇政府(街道)、基层水管站应当为开展用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及时收集提供用水权余缺信息,协助做好交易用水权的调配。
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灌区水管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用水权交易台账上报至区水务局,各灌区12月底前向区水务局提交年度用水权交易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用水权交易和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相应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妥善记录相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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