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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凉州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4-0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凉各单位:

    《凉州区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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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进一步盘活区域存量水指标,优化水资源配置,规范用水权收储再配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意见》《甘肃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权收储、再配置及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用水权收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所载明的水资源使用权。本办法所指用水权收储,是指区水务局及灌区水管单位,对区域结余尚未配置,以及取用水户、灌溉用水户、公共供水管网用户闲置或结(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等形式,进行统一配置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用水权收储遵循总量控制、盘活存量、统筹调配、公平高效”的原则,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用水权收储应满足可获取、可监测、可配置的要求,必要时需提前进行科学合理论证,不得影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服从流域管理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水权收储由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区水务局具体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配合区水务局做好用水权收储工作。

第六条 区水务局可根据需要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搭建用水权收储平台,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开展用水权收储与配置等工作。

 

第二章 收储范围与收储主体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水务局及灌区水管单位可以进行用水权无偿收储: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各类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用水权; 

(二)因城镇建设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灌溉面积减少形成的闲置用水权;

(三)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区域的取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四)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连续多年实际取水量持续低于取水许可水量且无合理原因的闲置用水权;

(五)水资源配置工程批复的各类供水对象未落地建设,或在设计水平年之后仍未达到批复规模而形成的闲置取水权;

(六)各灌区长期闲置的区域水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进行交易或有偿收储:

(一)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形成稳定节水量的用水权,且有转让意愿的;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基层用水组织有转让水量意愿的;

(三)取用水户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用水权;

(四)社会资本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工程等措施节约的用水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用水权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用水权收储,由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负责收储。涉及跨灌区的,由水务局负责收储;

(二)属于第七条第(五)项情形的用水权收储,由对工程有管理权限的区水务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收储;第(六)项区域水权收储,由区水务局负责收储;

(三)属于第八条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由区水务局及灌区水管单位负责收储;

(四)属于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用水权收储,涉及取水许可证调整、变更或注销的,应依法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 无偿收储

 

第十条 无偿收储应按照以下规定申报核验:

(一)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中,相关部门实施的节水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报送项目节水评价,并申报节约水量;

(二)第七条第(二)项情形中,相关部门应定期(每年)将征用土地减少的灌溉面积情况,以及第(三)项情形中,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每年)将所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核算闲置用水权; 

(三)第七条第(四)(五)(六)项情形中,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水务局或灌区水管单位核算取用水户闲置用水权,开展水资源配置工程达产评估并核算闲置用水权。

第十一条 无偿收储用水权,由区水务局作为收储主体进行认定,并向原用水权使用人下达《用水权收储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用水权人基本情况;

(二)取水许可审批情况;

(三)用水权收储的事实和依据、认定的收储水量和测算标准、监测计量情况;

(四)异议提出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收储主体向被收储对象(原用水权人)下达用水权收储告知书,明确用水权收储规模。被收储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水务局向收储对象通报收储结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取用水户完成取水许可变更或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有偿收储

 

第十三条 有偿收储流程:

(一)协商。按照自愿原则,收储双方协商达成意向后签订用水权收储意向协议。

(二)核定。由转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节水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核定可收储用水权量。

(三)确认。收储主体完成收储后,向转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收储结果,并指导转让方依法完成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水权有偿收储价格实行最低价保护制度,参考《甘肃省用水权价值基准(征求意见稿)》河西地区基准价执行,最终交易价由交易主体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水源条件、工农业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和节水改造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用水权交易以/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立方米。

第十五条 有偿收储的费用,根据不同收储主体,由区水务局水利事业费承担,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十六 区水务局在水利事业费账户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第五章 收储配置

 

第十七条 收储的用水权,地表水应在具备工程连通条件的区域配置,地下水应在同一或者相邻水文地质单元内配置。水资源超载(采)区收储的用水权不得向区域外配置。

第十八条 无偿收储的用水权,由区水务局统一配置,可无偿配置,也可有偿配置;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社会环境效益较高的重大民生工程或者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对于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等地区,应统筹配置水资源,做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九条 有偿收储的用水权应有偿配置,重点向水资源利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水价承受能力高的产业配置。

第二十条 无偿收储的用水权通过有偿配置后获得的收益,归区水务局,纳入水利事业费进行统一管理。有偿收储用水权通过有偿配置获得的收益,按照收储出资比例进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一条 通过用水权收储有偿配置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用水权收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取用水计量提升改造、凉州区农业用水权改革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谋划布局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或重点产业时,项目受益区应有充足的区域水权指标或用水权收储指标支撑项目落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监督管理,完善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开展用水权收储后效果评估。 

第二十四条 水务局建立用水权收储台账制度,并定期将用水权收储情况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用水权收储及相关管理监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关于《凉州区用水权确权登记办法》《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4个办法(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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