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州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凉各单位:
《凉州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凉州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盘活全区存量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行政区域内用水权的确权、收储、交易、配置及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水权收储、交易与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节水优先、总量控制、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确保区域用水总量不突破;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水资源规划、管控、调节和监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用水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收储交易程序规范,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维护合法权益;
(四)坚持分类施策、可持续利用。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根据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和生态需求,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水权,是指取用水资源主体依法取得的对一定期限内特定水量的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用水权收储,是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或有偿回购等方式进行收集储存,并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三)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主体依法通过市场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用水权的行为。
第五条 用水权确权与收储,以《凉州区用水权确权登记办法》《凉州区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以《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条 区水务局负责用水权收储交易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计量、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条 区水务局应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与运维,建立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用水权的取得、收储、交易、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并依法推进相关信息公开。
第九条 将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对在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交易、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用途用水等,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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