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1.区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凉州区东大街120号。
通信地址:凉州区东大街120号,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733000。
联系电话:0935-2227896
电子邮箱:lzqxxzx@163.com
2.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的受理机构为本行政机关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武威市凉州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liangzhou.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建议“一事一申请”(即一张申请表只申请一个政府信息)。
3. 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 对于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对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或告知其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 对于其他特别情形的,按照《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1)所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2)所申请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可以不予提供。
(3)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4)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所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5.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 办理期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将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申请办理限期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征询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限期。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询意见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