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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2616A/2026-12676 主动公开 凉州区审计局
凉州区审计局外出人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凉州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6-04-09 浏览次数:

凉州区审计局外出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外出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质效,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适用于单位按照上级要求,抽派参加外出审计任务、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巡视巡察、纪委调查以及其他工作,且工作区域在凉州区辖区外干部职工。

第二条 外出人员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外出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严守保密工作纪律,服从各项工作安排,认真落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维护好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相关室做好外出人员的沟通联络工作,力所能及帮助解决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二章 外出人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接到外出审计任务、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巡视巡察、纪委调查以及相关临时性工作后应统筹工作任务、人员专业要求,提出外出人选意见,经局领导商议确定。一旦人选确定,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

 外出工作时间确定后,外出人员至少在出发前1分别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报告并向办公室报备登记(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六条 班子成员外出前,在局党组未作临时分工调整前,须按照工作分工,安排部署好分管室工作。外出期间,按照工作要求,亲自调度好各项分管工作;室负责人外出前,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好工作情况,并由分管领导确定安排专人负责室所承担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一般干部外出前,须向分管领导和室负责人汇报对接好工作,及时将所负责工作移交给指定人员,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前,须继续跟进相关工作,杜绝出现一走了之、推诿、扯皮等情况。

 抽调文件未明确要求外出交通工具的,外出人员自行乘坐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接送。其他情形将按照工作的紧急程度进行考虑和安排。

 外出人员在外出前,须接受政治、保密、廉洁等方面教育和纪律提醒;班子成员外出,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他干部由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第三章 外出人员的行为规范

 外出人员在外出工作期间须保持良好的仪表和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尊重当地习俗,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各项交办工作任务。

第十条 外出工作期间,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土特产等以及接受抽调单位的奖金、补贴等;外出期间一律不准饮酒,禁止参与赌博和嫖娼等违纪违法行为。若出现上述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且外出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外出期间,突发重大事项,务必第一时间向单位分管领导、现场工作组领导报告以及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十 外出工作期间,除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出现确实能够致使本人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原因外(原因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住院治疗,子女或本人婚嫁,独生子女需照顾患病父母等。其中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人员不得中断外出工作。

第十 确需中断外出工作的人员,需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分别由所参加工作具体负责同志、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做好各自工作交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 外出人员接到本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通知时,应根据外出工作相关要求做好请假,并及时返回单位。如果确实不能返回,需由本人书面提出请假,分别由外出工作事项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组主审巡察组长等)签字后交到办公室,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章 外出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 外出人员要保管好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不得乱摆乱放贵重物品,因个人原因导致单位公共物品丢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 外出人员在住宿、乘车、用餐等事项,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外出期间,务必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 外出人员在外出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少于两人,主动亮明身份,做好文字材料视频音像等资料的收集,始终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发现问题积极报告。

第五章 外出人员的返程工作

第十 外出人员结束任务后,须提前一天分别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室负责人报告,并向局办公室报备,按照外出人员管理制度,将工作总结外出工作情况表等资料报工作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巡察组组长等)审签后交办公室存档。

十九 抽调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外出人员,须每两个月报送1次工作小结,需工作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巡察组组长等)、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存档,抽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出人员,须每个季度报送1次工作小结。同时做好外出工作经验交流准备。

第二十条 外出人员回到单位后,须在1个月内报销差旅费并适时在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会议上交流外出工作经验

第二十 外出人员工作结束后,须按照工作要求到岗到位,落实好相关工作禁止私自逗留休息或外出如若出现此类情况,按照旷工对待,并按照干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 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由局党组视情况作出处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为准,同时将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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