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凉州区农业水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凉州区农业水价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4〕236号)精神,结合凉州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农业水价
凉州区农业水价继续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费2元/亩。地表水计量水价由0.21元/立方米调整为0.225元/立方米;地下水计量水价由0.09元/立方米调整为0.1元/立方米。以上水价中不包含水资源费。
二、分类水价
在农业用水定额(不同作物亩配水定额)内,对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实行基础水价;对经济作物,地表水价格上浮10%,地下水价格上浮30%。对未使用已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作物,在分类水价基础上实行上浮水价,地表水上浮20%,地下水上浮50%。
三、分档水价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定额(不同作物亩配水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20%(含20%)以下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计量水价基础上加价150%;超定额20%(不含20%)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计量水价基础上加价200%;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在调整后计量水价基础上加价300%。因水权交易引起的水量增加,超过配水总量的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水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定价为计量到斗口和井口的价格,末级渠系水价由水管单位和用水协会协商确定。
(二)水资源费严格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有关规定征收。
(三)地下水计量水价高于测算价格部分0.005元/方,应用于向用水主体发放补贴和节水奖励,不作为水管单位收益。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农业水价调整涉及广大农户切身利益,区水务局和各镇要切实加强农业水价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群众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最大限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顺利实施。
(二)严格价格公示。区水务局及下属水管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灌溉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全面公开公示水量、水价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价格监管。区水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强化水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加强供水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