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甘建发电〔2022〕92 号)关于“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鉴定范围
凉州区范围内所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二、鉴定主体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
三、鉴定依据
城市(县城)自建房及3层以上的农村房屋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2层(含)以下农村房屋依据住建部《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四、时间要求
2024年4月底前,观测存在风险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部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2024年8月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型自建房、出租屋全部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2024年12月底前,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全部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五、鉴定机构和费用
鉴定机构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择,所选择鉴定机构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前需向区住建局进行报备。鉴定费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人(使用人)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协商确定,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1.各镇、街道和生态建设指挥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摸清底数,统筹推进本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内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民宗局负责督促用于宗教活动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督促用于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等教育活动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工信局负责督促用作民爆企业、工贸企业、通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督促用于旅馆业、网吧、出租屋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督促用于养老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天然气零售、建筑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农业产业园区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督促用于再生资源利用、石油零售用途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督促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文旅局负责督促用于影院、文化和旅游、民宿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交通局负责督促用于仓储物流、快递中转物流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供销社负责督促供销网点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其他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
2.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凉州区范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3.产权人(使用人)不得通过造假、授意或贿赂鉴定人员违法取得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鉴定报告。若产权人(使用人)、鉴定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