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柏树镇>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116223010139326320/2024-37248 主动公开 凉州区柏树镇人民政府
凉州区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凉州区柏树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29 浏览次数:
凉州区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文件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主。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应以依法登记作为实现形式。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方案,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各项职能;规范实施农村宅基地分配、调整等程序。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健全与宅基地相关的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制定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由协管员开展宅基地日常管理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认定到人,登记到户的原则,组织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调查、初审工作,资格权户及户内成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农户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建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申请,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协议,并做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内部盘活、就地利用、保护利用、建设公共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共享村落、支持返乡创业、社会参与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情形进行全面调查并公示,将调查结果提交户代会表决,确定有偿使用地块相关信息等,组织与宅基地相关权利人签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将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对收益取得、分配和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宅基地收入和使用情况列为村务公开内容,接受镇政府监督。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收回自愿退出的宅基地、超过法定期限未利用的宅基地、合法取得但地上建筑倒塌或已无地上附着物的宅基地。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并开展调查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签订宅基地自愿退出协议,并做好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登记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参与谋划村庄布局,动员、组织村民参与规划相关环节。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历史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遗留问题进行系统摸排,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处置办法,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改革试点结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