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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凉州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凉州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根据《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武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补助、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包括:现代农业、生态工业、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社会民生和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包括:计划列入当年全区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符合区级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申请前期费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获得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支持已经开工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开支范围包括:勘察费、设计费、课题研究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费、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费用,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及赴省进京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中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补助方式安排,补助金额按项目总投资的0.%以内确定。单个项目前期费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跨年度完成的,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给予补助。

第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优先支持申报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计划开工时间,前期费用估算清单,拟申请前期费金额,绩效目标,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统筹安排和管理项目前期费,根据各单位谋划储备列入全区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规模,对拟申请项目前期费的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项目前期费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分批次安排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每月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送前期工作开展、资金支付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绩效管理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区发改局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申请核销

第十  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套取前期费,限期整改后,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等问题,收回资金,并依规处理。

 

第五章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凉州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行)》(凉政办发202222号)同废止。

解读链接:http://www.gsliangzhou.gov.cnhttp://www.gsliangzhou.gov.cn/art/2024/11/19/art_28827_1402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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