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发布机构 |
11622301013931840Y/2024-54159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暂行)(讨论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有有效推进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的提质增效,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凉州区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讨论稿)》,《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暂行)(讨论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6时前反馈我局(原稿一并退回),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电话:19993515632
邮箱:lzqhws@163.com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8日
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
(讨论稿)
第一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联动,加强政策协调、部门协同和工作衔接,制定本协调机制。
第二条区住建局负责城全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建立工作通情制度,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和情况沟通。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主要目的是加强工作联动,通过组织召开协调调度会议,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深入,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根据市、区工作部署,及时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按要求将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报送区住建局。
第三章会议协调机制
第六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审议重要文件。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组织召开座谈会议,调度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原则上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召开,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八条组织召开民主协商会议,邀请基层党组织、机关企业、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和居民共同参与,研究解决垃圾分类突出问题,引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原则上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在本行业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负责同志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街道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须做好与区住建局沟通衔接,重大事项须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街道要及时向区住建局报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三条本工作协调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暂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客观评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根据《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
第三条评价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四条区住建局统筹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价考核形式为“季评价、年考核”。
(一)“季评价”。季评价由城区各街道、区直有关单位每季度月末20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情况和相关印证资料,区住建局结合现场考核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二)“年考核”。年度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季评价”结果占比30%,现场考核占比70%。现场考核采取材料核查、
实地检查及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为体现考核差异化,对部分“季评价”已涵盖的指标不再单独赋分,采取资料、数据复核形式赋分。具体分值划分和评分标准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分细则》(评分指标均由城区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负责推动落实,表中不在列出)。
第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各部门单位实绩考核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街道要对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不定期开展调度、调研、督促。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