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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352536933T/2024-51006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宣武街街道办事处 |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凉州区宣武街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 2024-10-24 浏览次数: 次
根据《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根据《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供热单位在四十八小时内未予解决的,应当向热用户按日退还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二摄氏度以内,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超过二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符合退费规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费。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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