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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0139318329/2021-07959 | 主动公开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区委“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经济强区、生态大区、文化旅游名区,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凉州”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区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做到心中有党、政治过硬,心中有民、责任过硬,心中有责,能力过硬,心中有诫,作风过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副区长分别负责分管行业、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区长离区出差、学习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机构,注重开放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崛起,建设美丽凉州。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政府根据上位法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起草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决定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决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支出事项,制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名义签署协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任务: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会议任务: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研究需要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听取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讨论和通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题提交及审定。
1.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副区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评估、合法合规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工作,分管副区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2.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者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建议,由区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明确意见,经常务副区长初审,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3.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区长要事先向区长汇报。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奖惩等重要议题,要书面征求各副区长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全区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区委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副区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长审定,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
4.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要写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具体问题、解决措施和政策依据,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5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属于涉密文件、案件查办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5.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4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
(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研究讨论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区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汇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相关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副区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四、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分管副区长要逐项精心调度,推进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会后一周内向区长报告落实情况。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区长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呈区政府领导批示。需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呈批。区政府领导外出期间有急需办理的紧急公文时,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呈送阅批,要切实提高公文的批转效率。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原则上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先由区委主要领导阅批,再按照区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区长阅批。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由区长阅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部门来文根据内容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阅批。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审签;以区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除函件外其余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区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必须报告区长。以区政府名义签署各类协议,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在项目协议签名时,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授权。
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区委办公室审核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区长审阅。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区长审阅。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已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作为附件印发,不单独发文。属于相近或相同类型事项的批复、通知等文件,应结合实际尽可能合并下发。区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成员调整、增补的,均由协调机构发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文件要求地方制定贯彻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外,由区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自行发文,重要事项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把涉密公文的拟制、印刷、分发、办理、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五十三、强化电子政务工作,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成果应用,推进政府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减少纸质公文数量,努力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利企便民。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外出应提前3天按程序报备。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区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做到报实情、说实话、想实招、求实效,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四、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