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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1840Y/2023-36938 主动公开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凉州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

 

 

凉州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性能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区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农房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稳步推进;经济适用、功能完善;依法依规、规范建设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作为,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协同推进农房建设。切实尊重村民意愿,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杜绝强制摊派、强拆、强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建房对象及规划、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有建房需求和意愿的,均可对住房进行建设,不断提高住房质量

第六条  要严格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机制,充分考虑建房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达到农房抗震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房建设标准,引导村民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住房。坚决杜绝盲目攀比和超标准建房防止村民因建房返贫、致贫。

第七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符合水源地保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文物保护以及城乡美化、美丽乡村等要求。

  积极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入住农村新型社区空置房屋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自愿有偿退出、无偿收回或通过置换等途径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要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本小组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各镇部门联审、镇政府审批的程序逐级审核。

第十条  农村村民办理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经镇政府和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机构,按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现场查验后即可开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三章  风貌管控及建设要求

 

十一  建房方式以村民自建为主,坚持就地就近建设,采取原址拆除重建、易址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房,鼓励推行集中连片统(联)建避开抗震危险地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改造建设。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委会负责做好新建房屋风貌管控,指导村民按《凉州区农村新民居住房建设推荐方案》进行建设也可由委会或村民小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经级组织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实施。

第十三条  集中连片统(联)建的农房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原址重建、易址新建的农房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新建农房应按照《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及加固技术导则(试行)》、《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建村〔202281号)、《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十四  新建农房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建新拆旧的原则开展根据村民经济能力和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设计房屋布局和建筑面积,新建房屋要满足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达到本地抗震设防标准,满足隔热通风基本节能要求,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建房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层(含),层高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上部楼层层高不超过3.5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5平方米,不高于1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轻钢结构农房、EPS模块化农房等绿色农房建设模式,同步推动墙体保温、节能门窗、地面保温、阳光暖廊等节能措施在传统农房建设中广泛运用,支持高延性混凝土加固技术在房屋加固改造中试点推进,构建农村住房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格局。

 

第四章  质量监管及部门职责

 

第十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不断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和质量管控,落实施工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对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告知村民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巡查记录并督促进行整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  区住建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做好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出具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要求并明确整改责任人,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建设房屋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第十  各镇要落实规范的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做好宅基地建房分户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等工作,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竣工验收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村庄规划,集中收缩居住点选址、用地手续办理,指导各镇做好农地转用审批、闲置院落拆除复垦,积极争取废旧宅基地复垦项目,落实废旧宅基地复垦奖补资金和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好全区旧宅拆除复垦及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区域交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对村民新建住房宅基地进行审批,指导建房村民做好户厕改造工作;做好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和指导工作;各镇作为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审批监管、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宅基地住房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二十  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房屋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进一步规范群众宅基地申请使用和农房建设行为,为全区农村宅基地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村住房标准化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相关链接:http://wzgl.zwfw.gswuwei.gov.cn/jcms/manager/articlemanager/article/preview_show.do?type=2&cataId=28827&articleId=11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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