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发布机构 |
116223010139326320/2023-36135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柏树镇人民政府 |
凉州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凉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用于凉州区行政区域内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以及指标流转所产生的各项支出和收益。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项目的使用。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资金支出,指在凉州区内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宅基地退出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宅基地补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宅基地拆除复垦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资金补助方式以宅基地有偿退出验收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基准地价评估后收储。
第六条 项目建设前期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审核后的宅基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拆除、复垦、土地开发、对外投资和其他等支出方案,预拨一定的前期费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预拨前期费用,其款项划拨到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进行支付和监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统一申报的相关资料支付流转指标收储款时,首先对前期预拨的费用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的结果进行资金找补。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指标资金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支付的流转指标收储资金弥补前期的宅基地的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拆除复垦、土地开发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等支出后的结余资金,统一划拨到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拨付到项目实施镇(街道)。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单独设立专门的科目统一核算,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镇、村及村民小组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专款用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宅基地流转指标资金的收益分配,由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合理分配方案,现金分配原则上不超过30%,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分配方案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宅基地流转指标资金用于投资、购买物业等具体用途时,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镇(街道)会同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指标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风险产生。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宅基地退出项目收益的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