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洪祥镇>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116223010139326245/2023-33396 主动公开 凉州区洪祥镇人民政府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凉州区洪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26 浏览次数:

一、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7.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暂不予登记的情形

1.权属有争议的; 

2.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4.已异地安置(含移民搬迁)或批准新建,应当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及农房,以及原住房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5.宅基地及农房产权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6.除继承和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外,农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7.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登记的; 

9.农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10.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1.已列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的。

六、政策规定

(一)确权依据资料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宅基地使用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登记发证相关规定。

1.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多宅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只作调查统计,待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或批准使用手续,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为农村户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的一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及违法建造住宅的,只作调查统计,暂不予登记发证。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5.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2004年12月1日后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的宅基地,按照违法用地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禁以调查名义将违法建设用地合法化等搭车批地问题发生。

6.对原有闲置未复垦的老宅基地,继续占用作为其他生产建设用地(如猪、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的可作为生产建设性用地,不作为宅基地登记范围;对废弃的或无人居住的老宅基地,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决议,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复垦或重新分配,继续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登记。

7.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而未建,又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由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具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后,按规定登记发证。

8.建房时间跨度长,确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乡镇、村、组出具证明,经公示30日无异议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违法建设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登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一户一宅”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农村宅基地批准建成使用以来,未办理宅基地初始登记,后因交换、继承、分割等原因导致权属关系发生转移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持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办理初始登记,并在登记薄中记明房地权籍历史沿革情况。

2.土地证遗失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公告遗失声明,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3.对未经批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凭权属审批文件及相关合法证明申请办理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