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九墩滩指挥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务服务“一本通”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主动公开 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
凉州区民政局办事一本通汇编
信息来源: 凉州区九墩滩生态建设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3-05-24 浏览次数:

  

 

1.社会团体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4.临时救助

5.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

8.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撤销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0.办理结婚登记

11.办理离婚登记

12.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登记所

13.遗体火化、安葬

 

社会团体登记

 

一、社会团体登记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发起人签名,单位发起需盖章,个人发起需按手印)

2.《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需经民政局核准,有效期6个月)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原件)

4.章程草案及章程预先核准表

5.住所使用权证明(至民政局接收所有材料之日,需持有住所使用权1年以上,且通过消防验收等安全性检验)

6.验资报告(一般类社会组织最低开办资金3万元,科技类社会组织最低开办资金5万元,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执行)

7.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明材料

9.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及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10.《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1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社会组织成立事项承诺书

14.新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计划

15.协会会员花名册及入会申请表复印件(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16.协会秘书长不在其他组织兼职声明。

二、社会团体变更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2.同意变更的理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正式文件(原件)

4.社会组织变更事项承诺书

5.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和消防验收等安全性证明)

6.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法人的提供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名称的提供《名称核准表》)

8.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9.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

10.本年度党建工作进展情况说明及之后党建工作计划

11.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变更后章程

三、社会团体年检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根据当年度民政部要求统一制作)

2.社会组织年度财务情况核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核查)

3.本年度党建工作进展情况说明及下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4.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

四、社会团体注销所需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社会组织书面文件原件

2.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同意注销单位会议记录

4.注销申请书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银行销户证明(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发起人签名,单位发起需盖章,个人发起需按手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需经民政局核准,有效期6个月)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原件)

4.章程草案及章程预先核准表

5.住所使用权证明(至民政局接收所有材料之日,需持有住所使用权1年以上,且通过消防验收等安全性检验)

6.验资报告(一般社会组织最低资金3万元,科技类单位最低开办资金5万元,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执行)

7.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明材料

9.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及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社会组织成立事项承诺书

14.新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计划

15.民办学校(幼儿园)提供办学许可证,民办医院提供医疗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2.同意变更的理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正式文件(原件)

4.社会组织变更事项承诺书

5.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和消防验收等安全性证明)

6.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法人的提供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名称的提供《名称核准表》)

8.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9.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

10.本年度党建工作进展情况说明及之后党建工作计划

11.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变更后章程

12.民办学校(幼儿园)提供办学许可证,民办医院提供医疗许可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根据当年度民政部要求统一制作)

2.社会组织年度财务情况核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核查)

3.本年度党建工作进展情况说明及下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4.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所需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社会组织书面文件原件

2.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董事会)同意注销单位会议记录

4.注销申请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银行销户证明(原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我区农村低保认定的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凉州区农村户口居民。

城镇低保:我区城镇低保认定的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城镇低保标准,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凉州区城镇户口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城镇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五)申请对象户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系财政供养人员,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单人户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年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且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其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等重度残疾人,可以将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单人户保障。

四、低保补助资金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档救助,共分为四类:

一类保障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整户无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保障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度残疾,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I类慢性病、Ⅱ类慢性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类保障对象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Ⅲ类慢性病,经残联认证的肢体、精神、智力残疾等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轻度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补差救助

低保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月人均补助标准X家庭人口数+上浮金额

五、低保认定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经评估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财政状况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凉州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最终结论。

凉州区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抽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作出确认决定。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从审批次月起发放低保资金,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因家庭财产或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低保的理由。

六、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整户户籍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4、相关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残疾证、病历证明、上学证明及各种费用缴费发票等一式两份,在所提供证明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原件)

5、非共同生活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信息(一式两份,在所提供信息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原件)

 

临时救助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受理方式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

三、救助所需证件、困难证明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单;

2、个人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惠农账户复印件;

4、困难证明:因病造成生活困难需提供相关病历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出入院证明)、缴费票据、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凭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表。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等特殊困难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提供影像资料或各类保险报销票据,造成人员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因学造成生活困难的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费票据复印件;残疾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甘肃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凉州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发放形式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一折统”发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通过福利机构账户拨付。

四、所需材料

1.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4.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协议书;

6.银行账号复印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补助对象

凉州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发放形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民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账户。

四、所需材料

1.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

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5.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6.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

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8.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9.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填写《甘肃省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10.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原件或复印件;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助对象

具有凉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二、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发放形式

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

四、所需材料

1.凉州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人证复印件;

5.低保证复印件;

6.惠农“一折统”账号或合作银行账号复印件。

 

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撤销

(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

 

一、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受理条件

1)收养人: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7.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2)被收养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

二、所需材料

(一)收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半年内有效)。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照片(蓝底或红底彩色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人合影二寸照片2张,收养人分别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1张,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照片1张。

(二)送养人、单位(儿童福利机构)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天)。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补助对象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三、发放形式

银行账户发放

四、所需材料

1.个人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银行账号。

 

 

 

办理结婚登记

 

一、初次领取结婚证当事人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

2.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红底二寸男左女右正面合影免冠照片三张(女方不戴头饰、不戴耳饰);

4.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武威市居民的结婚登记,可由本市内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

二、再婚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女方户口仍然在前夫户口上的需把户口本本人页上的与户主关系更改为非亲属,把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男方户口仍然在前妻户口上的需把户口本本人页上的与户主关系更改为非亲属,把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

2.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离婚手续: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初审判决需提供原判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终审判决书无需出具证明书);

4.红底二寸男左女右正面合影免冠照片三张(女方不戴头饰、不戴耳饰);

5.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

三、补办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2011年1月之前登记结婚的当事人需去凉州区档案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如有婚姻档案,复印档案并带至凉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审核。如没有档案,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前往凉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证件审核);

2.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且婚姻状况都是已婚状态直接办理补办婚姻登记。双方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凉州区内户口)且婚姻状况都是已婚,需户口任意一方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请三个证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作证明后办理。双方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一方户口在凉州区外)需双方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是村委会共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请三个证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作证明后办理;

3.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4.红底二寸男左女右正面合影免冠照片三张(女方不戴头饰、不戴耳饰);

5.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

四、补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2011年1月之前登记结婚的当事人需去凉州区档案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如有婚姻档案,复印档案并带至凉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当事人如何办理);

2.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

3.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4.红底二寸男左女右正面合影免冠照片三张(女方不戴头饰、不戴耳饰);

5.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是合法夫妻;

2、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3、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

5、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真实可靠,清晰,规范、有效;

7、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8、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户口簿中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需到派出所进行相应的变更或出具相关证明;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如结婚证遗失,需调取提供结婚登记档案(2011年1月之前的在凉州区档案局调取);

4、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双方当事人近期免冠半身2寸单人照各2张(红色或蓝色背景);

6、户口簿内的婚姻状况一栏,必须表明已婚或有配偶。

三、补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

3.本人离婚登记原始档案一份(2011年1月之前的在凉州区档案局调取);

4.本人近期免冠半身2寸单人照2张(红色或蓝色背景);

5.本人亲自到场,且至今未复婚。

 

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登记

 

一、登记条件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2、命名、更名登记范围为已建或新建的居民区、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

3、所申请的名称需符合相应法规政策,不得为“大、洋、怪、重”(即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名称。

二、命名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地名核准申报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8、小区内楼户牌号编制表。

 

遗体火化、安葬

 

一、遗体火化

1、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2、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二、安葬

经营性公墓安葬:提供公墓安葬证、逝者所在地乡镇、社区、医院的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丧属主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益性公墓安葬:提供经办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行政盖章的死亡证明、若迁坟者带迁坟介绍信、迁坟协议。(注:双葬墓葬入一人的,带在世人(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