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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27551/2023-33289 主动公开 凉州区发放镇人民政府
发放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凉州区发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16 浏览次数:

发放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及上级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机关及组织将本机关及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镇政府党政办是本镇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镇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党政办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镇属及驻镇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确定专人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站所:镇党政办;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镇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站所:镇项目办;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站所:镇统计站;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责任站所:镇财政所;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站所:镇财政所及相关站所;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责任站所:镇财政所;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责任站所:各相关站所;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站所:镇扶贫办、镇学区、镇卫生所、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民政办;

(九)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站所:镇环卫所、镇安监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站所:镇文化站、镇学区、镇卫生所及相关部门;

(十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责任站所:镇项目办;

(十二)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站所:镇民政办。

第八条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本单位会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要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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