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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凉政办发 |
关于印发《凉州区“爱心凉州”捐赠财产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凉各单位:
现将《凉州区“爱心凉州”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9日
凉州区“爱心凉州”捐赠财产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心凉州”捐赠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自愿、无偿向凉州区慈善协会“爱心凉州”捐赠的财产(含货币资金和实物等财产)。捐赠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第三条 捐赠财产将全部用于“扶孤、助残、济困”等关爱帮扶活动。接受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非营利性;
(四)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五)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作为“爱心凉州”捐赠财产的接受单位,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受赠财产。
第五条 将“爱心凉州”捐赠资金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用于开展“爱心凉州”工程建设“扶孤、助残、济困”等公益活动,原则上不得动用本金。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使用捐赠资金本金。所有资金支出方向及用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户专用。
第二章 捐赠财产的受赠与使用
第六条 捐赠财产的来源主要有:
(一)法人的捐赠;
(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自然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八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定向捐赠的,在捐赠协议中还应当注明指定受益人及捐赠财产的发放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协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票据和相关记录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等非货币性财产,由凉州区慈善协会直接将捐赠物资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非定向捐赠的物资等非货币性财产,凉州区慈善协会可以将捐赠物资发放给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也可由捐赠方将捐赠物资(也可委托慈善协会)进行义拍或义卖,所得款项缴入“爱心凉州”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的货币性财产,由凉州区慈善协会直接将捐赠货币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非定向捐赠的货币性财产缴入“爱心凉州”资金专户,捐赠货币使用应符合“爱心凉州”捐赠资金范围,包括下列几项: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伤残、事故灾难、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患重大疾病、伤残、事故灾难、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生活困难面临失学的;
(三)特困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伤残、事故灾难、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用于开展“爱心凉州”工程建设“扶孤、助残、济困”等慰问帮扶;
(五)其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难的。
第三章 捐赠资金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由本人(监护人)或帮扶干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在镇(街道)进行入户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填写《凉州区“爱心凉州”捐赠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或帮扶干部将审批资料报凉州区慈善协会复审。
第十三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捐赠救助条件的,由凉州区慈善协会书面告知所在镇(街道)及申请对象不予救助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符合捐赠救助条件的,凉州区慈善协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申请人和申请事项进行审议,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的,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凉州区慈善协会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按凉州区慈善协会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发放;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凉州区慈善协会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按凉州区慈善协会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发放,并将资料收集归档,支付票据入账核算。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申请捐赠救助资金时需经医保、教育、住建、民政等专项社会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超过2万元以上,按照实际自付费用的10%给予捐赠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一年内申请捐赠救助不超过1次,捐赠救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其他因事故灾难、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特殊家庭,按照家庭实际困难状况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捐赠救助。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开设“爱心凉州”捐赠资金专户,将收到的捐赠货币资金存入“爱心凉州”资金专户,单独设置账簿,分别核算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其中: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约定,专项用于指定受赠人;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爱心凉州”资金。捐赠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爱心凉州”资金。财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对受赠的物资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管理,登记造册,记录出入库及结存情况,并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七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严格资金管理。每半年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不得挪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政府投资等支出。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凉州区慈善协会每年度向凉州区民政局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30日前公示上年度受赠财产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凉州区民政局负责对“爱心凉州”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次年3月底前请本级审计部门对凉州区慈善协会接受的上年度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将受赠对象及时反馈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凉州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二条 凉州区审计局负责对凉州区慈善协会接受的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捐赠财产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受赠对象家庭情况的入户核查,并监督受赠人将受赠款物用于实际生活困难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 ||||||
凉州区“爱心凉州”捐赠救助申请审批表 |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照片 | |||
人员类型 | 单位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帮扶干部 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职级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
姓 名 | 关 系 | 年 龄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
诚信承诺 情况 | 我保证所提交资料和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失信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并按指印: | |||||
申请理由及家庭主要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镇(街道)审核意见: 入户核查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凉州区慈善协会复审意见: 经复审,申请人 符合捐赠救助条件,拟救助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凉州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凉州区慈善协会各存档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