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凉有关单位:
《凉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凉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字〔2022〕3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明确土地出让的投资、建设、能耗、排放、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企业对标竞价,以市场化方式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
2.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完成园区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评价评估,达到“多评合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3.坚持企业做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建设协议和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
4.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制订完善激励及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二、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基本平整等条件,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试行范围和工作目标
凉州工业园区先行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根据省市部署,2022年年内出台“标准地”实施细则,2023年6月底前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30%,并逐步全面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四、出让流程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期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期准备
1.“标准地”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价结果。根据“标准地”区域评估情况,确定项目准入要求,并形成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标准制定。
由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拟出让“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3.基础设施配套。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按标出让
1.土地出让。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拟出让“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报经市、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武威日报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2.协议签订。
“标准地”出让成功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方企业与区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区自然资源分局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动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区直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不超过60天的要求,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推行模拟审批、并联审批和不见面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制定“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向社会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按工作责任分工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用地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用地企业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五)对标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初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工改系统,向凉州工业园区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凉州工业园区会同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后),相关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1年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工信局、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具体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对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全过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责任分工建立“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准入时,应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等内容,严把项目准入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区住建局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工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二)“技术+”监管
待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开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信息填报模块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标准地”供应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标准地”净地出让、依标出让,达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和质量的改革目的。
(三)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监管
探索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区自然资源分局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企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对达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奖惩。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全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每个环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召集,各相关单位切实抓好“标准地”改革试点的推进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确保初期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二)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联合监管。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企业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根据市上实施方案,武威黄羊工业园区作为必须实施“标准地”改革的省级工业园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凉州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3.凉州工业园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标准地”审批告知承诺书
5.凉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件1
凉州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为切实做好“标准地”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成立凉州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 长:李淑敏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梁宗贤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周万永 区发改局局长
任万森 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局长
成 员:张秀萍 区财政局局长
范志军 区住建局局长
徐祥宗 区水务局局长
殷发斌 区工信局局长
宋 双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冯作杰 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局长
李 华 区应急局局长
梁 齐 区地震局局长
李光明 区气象局负责人
张光新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叶 挺 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任万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光新、叶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附件 3
凉州工业园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编号:
甲方: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并接受复核: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人民币大写 吨标煤/万元(小写 吨标煤/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六) 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等其他指标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成乙方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其及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项目环评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环评批复;项目环评为登记表的,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提交备案表。
第十一条 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水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十二条 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
(一)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二)本协议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三)本协议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
第十七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标准地”审批告知承诺书
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更高效组织开展我单位申请的项目审批,确保各项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努力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依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凉州工业园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现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自愿申请按“标准地”审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我单位保证及时上报审批资料,主动配合审批工作,因资料报送迟缓或资料质量问题影响审批速度的,由我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准地”审批过程中需由我单位承担的费用,我单位将按时缴纳。
四、“标准地”审批中的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前,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重新进行设计、图审、评估评价的,所产生费用及风险由我单位承担。
五、如我单位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将自行放弃审批;如取得的土地面积等内容与“标准地”审批结果有差异的,由此引起纠纷或产生费用等后果由我单位自行负责。
六、“标准地”审批中的预审意见是非正式审批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单位承诺在取得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进行施工,如出现“未批先建”行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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