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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凉政办发 |
关于印发《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9月23日印发的《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凉政办发〔2019〕183号)同时废止。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3日
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武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镇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村或者1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 日内,2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镇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区内动物暴发疯牛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区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0个以下、5个以上镇发生,或有10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镇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 日内,有2个镇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区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镇,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1个镇有2个以上村或者1个村发生2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的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的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镇的2个以上村发生。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镇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 日内,在1个村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村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村内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指挥体系
2.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林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参加。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2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2.5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根据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单位、区市场监管部门,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程序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以及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镇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区农业农村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时上报市畜牧兽医总站。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报告,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区政府,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市畜牧兽医总站实验室进行诊断。
3.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镇人民政府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分级响应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4.2.1 区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4.2.2 区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4.2.3 区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区级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研判认定,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区内有关镇和部门发出通报。
4.3 响应措施
4.3.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3.3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区农业农村局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8疫情排查监测
各镇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11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农业农村局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奖惩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区、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抚恤补助
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撤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要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区级政府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舍本数。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凉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组织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启动并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指导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负责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防疫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指导各地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措施。
区人武部:协调驻凉部队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刊播经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做好对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网络舆情的监测和
分析研判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争取工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配合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做好市场肉品价格调控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以及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保障区农业农村局用于动物防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支出,指导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监管,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和联合执法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境内外、其他省份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障全区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
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指导参与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林草局:负责野生动物野外巡护,对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对野生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规范进行处置;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排查监测和处置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强化对动物产品进入流通、加工和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市场销售和库存的动物产品全面开展排查处置;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下同)的日常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台账,强化餐厨废弃物源头管控。
区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众的临时救助,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有序。
解读链接:http://www.gsliangzhou.gov.cn/art/2022/12/29/art_2668_1003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