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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凉政办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健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眼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推动“三减一优”改革制度落地生效,进一步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切实减少正常死亡人员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环节,取消群众到镇、街道申报盖章环节,进一步优化死亡证明办理流程。
二、规范出具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由死亡地所在村(社区)出具《居民正常死亡申报书》(附件1),再由本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在开具《居民正常死亡申报书》时需向群众明确告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地址与电话,并统一规范填写《居民正常死亡申报书》(附件1)
(二)区卫健局要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严格落实责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实行“AB”岗制,在接到村(社区)出具的《居民正常死亡申报书》或电话报告后,应及时到达死者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根据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之后方可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对减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环节落实不力的单位,在全区范围为内进行通报。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