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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013932069U/2022-08882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财政局 |
凉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工作,提高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武威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武国资发〔2019〕91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办发〔2021〕14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应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员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制定和调整;
4.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和年度工作报告审定;
5.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重大项目的投资和资金使用;
6.企业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11.企业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
12.企业薪酬分配、员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4.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事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奖惩;
2.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任免;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5.企业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6.推荐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7.企业党组织人员变动、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
2.融资以及担保项目;
3.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6.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限额根据企业规模或行业情况由企业章程或相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
3.对外大额捐赠、捐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决策酝酿。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调研考察。决策议题确定后,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建立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论证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3.沟通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可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员工代表大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给员工代表。
4.论证评估。“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都应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5.会议准备。企业应建立包括“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会议材料准备以及确定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等内容的会议准备制度。
(二)集体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应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其它形式议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一半,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3.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4.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7.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员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决策作出后,企业应按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
(三)“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领导班子要在每年年底向区财政局报告贯彻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并对子企业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区财政局将切实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企业领导班子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企业应根据决策事项内容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党务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都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订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