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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013932069U/2022-08881 主动公开 凉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凉州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6-0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财政局

                202266

 

 

凉州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主业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财政局代表凉州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由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财政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指在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占比较大,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核心竞争力、反映行业地位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是指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具有较强的贡献潜力,符合全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未来有望成为核心业务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重点突出战略性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社会效益和民生保障功能。

第五条  经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区财政局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当贯彻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确定规划期内业务发展策略,突出精干主业,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严控非主业投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

第七条  区财政局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战略规划审核,强化规划对投资的引领,完善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界定和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确认,指导和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做优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第二章  选择界定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企业的功能定位,在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同步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企业在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趋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方案,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应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区财政局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按照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认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

第九条  企业应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一)原则上单项主业近三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中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年度合并报表总量的占比不低于20%

(二)培育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重点围绕打造三大特色产业带、发展“8+现代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生态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确定;

(三)原则上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近三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任一指标合计值,在企业对应年度合并报表总量的占比不低于85%

第十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大类、中类名称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三章  申报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拟申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及依据说明,含发展现状及前景、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占比、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策略等),报区财政局初审;

(二)初审。区财政局组织对企业拟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企业;

    (三)上报。企业根据区财政局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的请示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连同决策结果(企业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财务总监独立意见等材料,报区财政局。

(四)确认。经区财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对国有独资公司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确认批复;对区属股权多元化企业出具主业和培育业务审核意见,由企业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战略管理,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明确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思路目标和路径措施,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对主业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优化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策略和计划推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培育业务应注重审慎有序,做好技术、市场等前瞻性研究和资金、人才等保障,抓好项目储备、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配置资源,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并依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资源整合,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集中,不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非主业应推进重组整合或逐步退出。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主业经确认后,在规划期内(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做调整。主业和培育业务因发展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调整方案和理由,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确认程序。

第十七条  在每个五年规划期末,企业应对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盈利能力、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在同期战略规划评估报告中单独说明。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规划期作出保留、退出等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个规划期的培育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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