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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来源: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4-2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威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0号)和《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武威市凉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凉办发20194号),设立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条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凉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区建设、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依照上级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全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全区小城镇建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全区基本建设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参与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等实施和管理;负责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类建筑门窗生产企业、装潢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

(六)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城镇住宅建设等管理工作。

(七)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引进、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与计划,指导和管理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八)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九)负责指导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指导城市公交、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城市广场、路灯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办”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危房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农村垃圾处理,照明设施配套等工作。

第四条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督查、新闻宣传、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及局属单位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部工作和组织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考评、公务员考核工作和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任免事项;负责区建设系统职称评聘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注册及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有关财务、审计政策规定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和购置、调拨、报废的审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生产经营的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行业统计年报与分析;负责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的审批及分项财务经费的监督、审查;管理局机关的各项资金。

(三)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日常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和上报市住建局许可事项的初审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区政府政务大厅区住建局窗口工作。监督、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情况;负责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掌握本系统信访动态。贯彻执行建设行业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行业政策调研;负责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计划、规划;制定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退出的办法及制度;承办全区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项目管理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储备城建项目,建立城建项目信息库;负责城建项目的申报、统计等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施工管理、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筑业监管股(建筑节能办、抗震办)。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区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生产;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七)村镇建设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执行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措施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全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行业统计;做好小城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及相关工作。参与国家、省级特色小镇和重点镇建设工作;参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参与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八)市政管理股。贯彻执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区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公交、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路灯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小城镇公交、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路灯安装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单位资质申报工作。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股(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查核办公室)。负责指导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区的房地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外进凉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违纪违法行为,规范房屋拆迁市场,负责对拆迁单位或拆迁中介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查核汇总报送工作。

第五条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党委书记、局长:赵玉年

联系方式:0935-2299122

办公地址:凉州区城建大厦506室

党委委员、副局长:朱文宝

联系方式:0935-6181018

办公地址:凉州区城建大厦505室

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先龑

联系方式:0935-618111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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