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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61547XN/2021-18284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达2021年7月煤炭质量
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善空气质量,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武威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煤管控组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2021年7月份对全区范围煤炭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批次及实施时间
(一)抽检批次:本月煤炭监督抽检计划安排108个批次,抽检的对象主要为全区内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专营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具体名单见附件)、煤炭使用企业。抽检的煤炭主要为民用型煤、民用散煤和动力煤。因停产停业等原因,不能进行抽检的,应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开具停产停业证明并附现场照片,交由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同其他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时间:2021年7月。
二、抽样规则
对全区煤炭质量进行专项抽检,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实施细则(试行2021版)〉》的规定进行。
(一)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抽取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或以任何方式表明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正在销售的产品,一律视为自检合格产品。抽检最小批量为0.5吨。
抽取子样数量要求:随机选取8个点,布点要均匀。每个点最少抽取子样为0.5Kg,将采取的总样缩分为两份,每份质量不小于2.0Kg,分别封存,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二)散煤、动力煤抽样规则
人工采样时按照GB 475-2008的规定执行。将从一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取的全部子样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按GB 474-2008的规定进行破碎、缩分,最终缩分出两份样品,每份质量不小于2.0Kg,分别封存,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抽检最小批量为1吨。
三、抽检任务分配
(一)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本次监督抽检工作委托第三方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抽样过程中检验机构负责样品的抽取、抽样单据的填写、样品的封存、运送等工作。
(二)所在辖区监管所配合抽样工作。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配合开展抽样工作,抽样时由2名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共同确定煤炭种类和抽样基数。相关抽样单据由抽样人员、辖区执法人员、被抽样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一)民用散煤:城市建成区民用散煤按照《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 34169-2017)中无烟2号标准执行,城市建成区外执行烟煤2号标准。检验项目为灰分、全硫、挥发分、煤粉含量,所检4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二)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按照《商品煤质量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26126-2018)》标准执行执行,检验项目为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煤粉含量5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三)动力煤:工业锅炉用煤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六部委2014年16号令)标准执行,检验项目为灰分、硫分、发热量,所检3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按照《商品煤质量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7562-2018)标准执行,煤粉工业锅炉用煤按照《商品煤质量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26126-2018)标准执行,检验项目为全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全硫,所检5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环保煤粉、1/3焦煤和主焦煤按照企业明示的标准执行,其中环保煤粉检验项目为全硫、低位发热量、水分、灰分、挥发分、细度,所检6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1/3焦煤、主焦煤检验项目为全硫、灰分、挥发分、粘结指数、胶质层指数,所检5个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煤炭合格,若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五、结果报送
抽样、检验工作于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检验机构应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情况报告,同本次所有《检验报告》(一式4份),于7月20日前上报区市场监管局,其中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应同时附抽样单原件、检验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工作。对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及时开展后处理工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次煤炭监督抽检,不提前下发通知,抽样人员直接到达现场后通知被抽样单位(个人),在其陪同下抽取样品。样品的抽取在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经营户)的成品库房或堆场(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优先抽取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的主导产品。
(三)煤炭质量监督抽检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所需样品全部按市场价格购买的方式获取,被抽检单位(个人)应向抽样机构及时提供正式发票,抽样人员应准确填写《产品质量区级专项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
(四)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本次监督抽检计划文件,并核实被抽检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现场发现被抽检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无照经营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检,不抽取样品,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
(五)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复查通知单》《抽样现场记录单》《产品质量区级专项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等文书,并做好现场抽样记录和影像采集。生产企业由于停产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
(六)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检验,对抽样和出具的《检验报告》负全责。因在抽样和检验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检验结果确认不到位,特别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七)各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工作质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