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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0139318329/2021-06633 主动公开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凉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凉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凉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9

 

凉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区级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区发改局负责协助管理区内企业储存的中央、省、市级储备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各级储备粮的动用工作。

第七条  财政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和风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区发改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区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区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区发改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区级储备粮。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按计划管理进行轮换,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质量情况,小麦按入库指标下达轮换计划,食用植物油按总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由区属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凉州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区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满足区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一符、三专、四落实规定,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区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发改局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财政根据核定的标准列支,按季度预拨,包干使用。轮换费用、价差补贴定额计补。

财政局每年按以下标准核算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

(一)2013年建立的4779吨区级储备粮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据实补贴,管理费用按每年0.04/市斤,轮换费用按每年0.02/市斤执行;

(二)2014年建立的6221吨区级储备粮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据实补贴,管理费用按每年0.05/市斤,轮换费用按每年0.02/市斤执行;

(三)2020年建立的200级食用植物油储备利息费用补贴按每年0.74/市斤执行

(四)2020新增的5000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按每年0.15/市斤执行

(五)级储备轮换价差补贴按每年0.2/市斤执行

级食用植物油储备轮换费按每年0.2/市斤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区发改局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农发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财政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凉州区承储的省级、市级储备粮按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凉州区人民政府2018112日发布实施的《凉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凉政发〔201810)同时废止。

 


凉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政府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胡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政府领导下,由区发改局、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拟定储备成品粮、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总量计划,报请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总量计划,根据消费市场情况确定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八条  财政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区发改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负责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成品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区发改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凉州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我区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区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1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向区发改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区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

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成品粮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区发改局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按照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区发改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粮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二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凉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清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区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情况等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  级储备成品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由财政局列入级财政预算。

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费用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小麦粉、大米利息费用补贴0.15/市斤(折合原粮数量);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利息费用补贴每年0.74/市斤食用植物油轮换费按0.2/市斤执行。

第二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农发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区发改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三十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区发改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财政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依据各自职,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凉州区承储的省级储备成品粮、市级储备成品粮按照《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凉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区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对同级企业省、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  区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区财政负责筹集和拨付,并会同区发改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按照农发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规定要求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区发改局、财政、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按计划管理进行轮换,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质量情况,小麦按入库指标下达轮换计划,食用植物油按总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区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含青5以生产年限计算,下、稻谷3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批准后子以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区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区发改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区发改局批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外采购的,可以由区发改局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区发改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须报区发改局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区级储备粮,经区发改局批准后,可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区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于每年11月底前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逐级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和农发行武威市分行凉州区支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凉州区承储的省、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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