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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1840Y/2021-01352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凉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凉州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为鼓励引导农民主动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提高种地养地意识,实现“藏粮于地”,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根据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0〕52号)精神,确保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准确兑付到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一)补贴资金下达情况。根据政策要求,优化补贴结构,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个项目名称统一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三个因素测算,2021年下达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9691万元。
(二)补贴资金分配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农牧厅印发的《甘肃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财农一〔2016〕69号),按照“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三个因素进行测算分配,粮食播种面积权重40%,粮食产量权重50%,粮食商品量权重10%。
(三)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主,包括全区37个镇、2个生态建设指挥部和区良种场、区原种场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账户管理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工作。各镇根据下拨的补贴资金总量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综合测算确定补贴标准,结合本镇实际,及时制定符合政策要求的分配方案。制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要充分体现鼓励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对撂荒的土地一律不予补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的政策要求。同时要完善补贴资金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妥、程序简化、周密规范,并将本镇补贴资金发放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财政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审核填报工作。各镇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核实享受补贴资金的种粮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和资料,确保上传数据包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做到准确无误。各镇要与当地农商银行分公司紧密配合,确保发放资金名称与农户“一卡通”的资金摘要相一致 。
(三)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公示工作。各镇对分配到户的补贴资金继续实行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公示必须使用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打印出来的公示表,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农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处理后重新公示,保证兑付资金和公示资金数额一致,确保补贴兑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在资金到位后5日内,将农户信息录入惠农资金直发系统,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兑付到农民“一卡通”账户。
(四)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及时通过惠农服务亭政策宣传栏、惠农信息平台等方式通知农户补贴发放情况,解释政策要求和发放标准,及时填写惠农资金明白册,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录入惠农资金监管平台。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确保政策稳妥推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事项
1.对涉及移民搬迁的镇,要确保已迁入的搬迁户与在地户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标准,不论迁出镇还是迁入镇移民,只能在一方享受补贴,确保不发生遗漏,不重复享受。张义、新华、西营、谢河、松树等镇搬迁到邓马营湖的移民由邓马营湖指挥部负责发放,在移出镇不再享受。
2.资金兑付后,各镇要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3.各镇负责对享受补贴农户资格进行审核,坚决杜绝审计发现的“财政供养人员违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
解读链接:http://www.gsliangzhou.gov.cnhttp://www.gsliangzhou.gov.cn/art/2021/3/18/art_91_168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