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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61547XN/2021-18287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发布《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版)》的公告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
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版)》的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
附件: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版)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凉州区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版)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的区级监督性抽检。所涉及的商品煤主要指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蜂窝煤、煤矿和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煤及煤制品。
本细则(试行 2021版)内容包括了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凉州区范围内实施商品煤质量区级监督性抽检的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指标要求、判定规则及异议处理。
本细则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煤质量属地化抽检工作。委托第三方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在以落实属地化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开展的商品煤区级监督性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抽检情况汇总等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1原煤
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以后的煤。(GB/T3715-2007,定义2.1.4)
2.2褐煤
煤化程度低的煤,外观多呈褐色,光泽暗淡,含有较高的内在水分和不同数量的腐殖酸。(GB/T3715-2007,定义2.2.4)
2.3动力用煤
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统称为动力用煤。动力用煤按用途可分为发电用煤、工业锅炉用煤及窑炉用煤和其他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GB/T31356-2014,定义3.3)
2.4商品煤
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可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类别。(GB/T31356-2014,定义3.3)
2.5民用煤
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使用的动力煤。可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两种。(GB34170-2017,定义3.3)
2.6民用型煤
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GB34170-2017,定义3.5)
2.7民用散煤
未经加工成型的民用煤。(GB34170-2017,定义3.4)
2.8洗选煤
经过洗选加工的煤。(GB/T3715-2007,定义2.1.6)
2.9无烟煤
煤化程度高的煤,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无黏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GB/T3715-2007,定义2.2.7)
2.10烟煤
煤化程度高于褐煤而低于无烟煤的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产率范围宽,单独炼焦时从不结焦到强结焦均有,燃烧时有烟。(GB/T3715-2007,定义2.2.6)
2.11采样单元
从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总样的煤量,一批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采样单元。
2.12总样
从一采样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
2.13子样
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横截段所采取的一份样。
3、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订单)适用本细则。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7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T4633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GB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SN/T3511 矿物中汞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汞法通则
MT/T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第16号令)
《武威市2020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武政发〔2020〕13号)
《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质量标准的通知》(武工信发〔2018〕188号
《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武工信发〔2019〕133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规则
4.1抽样地点
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矿、煤炭专营市场、二级配送网的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仓库。
4.2抽样
所抽样品应是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矿、煤炭专营市场、二级配送网的成品、市场待销产品。所抽煤样应为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同种类、不同型号规格、不同批次不得混和抽样。
不得由受检单位代为抽样。
4.3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
采用分层随机采样、随机采样方式采取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样基数、采样方案、采样单元的划分、采样方式、子样数、子样质量、总样质量、采样代表性等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受检企业不得参与监督抽查的采制样操作、替代承检机构抽样。
4.3.1蜂窝煤
从库房或集中存放地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市场待销产品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封存,一块按照GB/T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抽检最小批量为0.5吨。
4.3.2其他型煤
从已包装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GB/T474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应小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按照GB/T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份留存。抽检最小批量为0.5吨。
4.4商品煤抽样规则
人工采样时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将从一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取的全部子样均匀地混和在一起,按GB 474的规定进行破碎、缩分,最终缩分出两份样品,每份质量不小于3.75Kg,分别封存,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不需要留存样品时,缩分出一份即可)。抽检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
大于150mm的大块物料质量分数超过5%时,采样时遇到大块物料不应故意推开,应采入子样中。采样后,粒度大于150mm的大块物料不可单独进行制样、化验,可与其他物料构成的总样共同进行后续制样流程。
4.5样品
根据样品类型不同,抽样机构采用适当方式对样品进行包装、密封,以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状态发生变化、损坏或被污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抽样、检验机构应妥善运输、保管样品。
4.6抽样单
应按相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抽样单。在填写抽样单的过程中,记录被抽查使用煤炭种类及制品和企业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抽样地点,方法、抽样数量、抽样基数和封样状态。抽样单必须经抽样双方工作人员确认,并签字及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受检单位留存,一份交承检单位,一份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
如有任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都应在抽样单的备注栏中注明。抽样单中信息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应漏填,字迹工整清晰,涂改规范。
抽样时(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7购样付费要求
区级监督抽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检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7.1购买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验的合理需要,包含检测和备用样品所需的数量。
4.7.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买样费按成品的出厂价核算;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原料时,买样费按原料的进货价核算。
4.7.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单》,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受检企业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购买单中注明。
(2)受检企业现场未提供发票的,请企业15日内凭发票领取买样费,抽样人员在购买单中注明领取买样费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于15日内提供发票,经说明可延长至3个月内提供发票,并在购买单备注栏中注明)
(3)受检企业因抽检样品金额少、数量少、样品价格无法核定及无法提供发票等情况的,自愿无偿提供样品,请企业在购买单中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4)受检企业逾期未凭发票至抽样单位领取买样费,视作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
4.8现场取证
对抽检样品状态、库存和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情形,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由承检单位保存,并将照片或录像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8.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4.8.2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8.3抽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正反面);
4.8.4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人员签字确认的照片;
4.8.6如果抽样基数难以确认等问题,可以通过查阅账册和票据予以确认。
5、检验要求
5.1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指标要求 | 检验方法 | |||
无烟1号 | 无烟2号 | 烟煤1号 | 烟煤2号 | |||
挥发分(Vdaf)/% | GB34169-2017 | ≤12.00 | ≤12.00 | ≤37.00 | ≤37.00 | GB/T 212 |
全硫(Std)/% | ≤0.50 | ≤1.00 | ≤0.50 | ≤1.00 | GB/T 214 | |
灰分(Ad )/% | ≤16.00 | ≤30.00 | ≤16.00 | ≤25.00 | GB/T 212 | |
氯(Cld)/% | ≤0.150 | GB/T 3558 | ||||
磷(Pd)/% | ≤0.100 | GB/T 216 | ||||
砷(Asd)/μg/kg | ≤20 | GB/T 3058 | ||||
汞(Hgd)/μg/kg | ≤0.250 | SN/T3511 |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续)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指标要求 | 检验方法 | |||
无烟1号 | 无烟2号 | 烟煤1号 | 烟煤2号 | |||
氟(FD)/μg/kg | ≤200 | GB/T 4633 | ||||
煤粉含量/% | ≤20(P-0.5mm) | GB/T 477 |
5.2蜂窝煤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蜂窝煤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指标要求 | 检验方法 | |
蜂窝煤1号 | 蜂窝煤2号 | |||
发热量(Qgr.d)/MJ/kg | GB34170-2017 | ≥21.00 | ≥19.00 | GB/T 213 |
全硫(Std)/% | ≤0.50 | ≤1.00 | GB/T 214 | |
挥发分(Vd)/% | ≤10.00 | GB/T 212 | ||
氯(Cld)/% | ≤0.150 | GB/T 3558 | ||
磷(Pd)/% | ≤0.100 | GB/T 216 | ||
砷(Asd)/μg/kg | ≤20 | GB/T 3058 | ||
汞(Hgd)/μg/kg | ≤0.250 | SN/T3511 | ||
氟(FD)/μg/kg | ≤200 | GB/T 4633 | ||
冷压强度/N/个 | ≥600 | MT/T748 |
5.3其他型煤: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其他型煤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 | 指标要求 | 检验方法 | |
型煤1号 | 型煤2号 | |||
发热量(Qgr.d)/MJ/kg | GB34170-2017 | ≥24.00 | ≥21.00 | GB/T 213 |
全硫(Std)/% | ≤0.50 | ≤1.00 | GB/T 214 | |
挥发分(Vd)/% | ≤12.00 | GB/T 212 | ||
氯(Cld)/% | ≤0.150 | GB/T 3558 | ||
磷(Pd)/% | ≤0.100 | GB/T 216 | ||
砷(Asd)/μg/kg | ≤20 | GB/T 3058 | ||
汞(Hgd)/μg/kg | ≤0.250 | SN/T3511 | ||
氟(FD)/μg/kg | ≤200 | GB/T 4633 | ||
冷压强度/N/个 | ≥400 | MT/T748 | ||
落下强度/% | ≥80 | MT/T925 | ||
限下率/% | ≤15.00(25mm孔径) | MT/T1 |
5.4商品煤: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商品煤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指 标 要 求 | 检验方法 | ||
在中国境内运距在600千米内 | 在中国境内运距超过600千米 | |||
褐煤 | 灰分(Ad) /% | ≤30 | ≤20 | GB/T 212 |
其他煤种 | ≤40 | ≤30 | ||
褐煤 | 硫分(Std)/% | ≤1.5 | ≤1 | GB/T 214 |
其他煤种 | ≤3 | ≤2 | ||
褐煤 | 发热量(Qnet.ar)/MJ/kg | --- | ≥16.5 | GB/T 213 |
其他煤种 | ---- | ≥18 | ||
氯(Cld)/% | ≤0.3 | GB/T 3558 | ||
磷(Pd)/% | ≤0.15 | GB/T 216 | ||
砷(Asd)/μg/kg | ≤80 | GB/T 3058 | ||
汞(Hgd)/μg/kg | ≤0.6 | SN/T3511 | ||
氟(FD)/μg/kg | ≤200 | GB/T 4633 |
注: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5.5 凡执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煤炭及煤炭制品。检验时,应按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并符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6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5.6.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要求时,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判定。
5.6.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判定规则
6.1民用散煤判定规则
民用散煤质量按表1的规定进行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表1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2蜂窝煤判定规则
蜂窝煤质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表2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3其他型煤判定规则
其他型煤质量按表3的规定进行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表3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4商品煤判定规则
商品煤质量按表4的规定进行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表4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5凡执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煤炭及煤炭制品。检验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有效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则判定为不符合。
7、异议处理
7.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7.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维持原检验结论。
7.3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检验报告
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b) 承检机构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检验报告的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检验依据标准;
f) 检验检测样品的数量、封样状态等描述;
g) 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
h) 检验报告批准人的签字;
j) 承检机构应提出“未经本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检验报告”的声明。
9、检验报告的送达
9.1检验报告的送达
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报告的送达。检验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电话通知受检单位,详细记录通知时间、通知人,通知电话、被通知人等信息。受检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要在检验报告领取台帐上签字,并注明领取时间。
9.2承检机构不得用传真通知或发送检验结果。
10、样品处置
检验工作结束后,对于检验合格的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11、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抽样单中信息填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应漏填,字迹应工整、清晰可辨。抽样单必须经企业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