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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主动公开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凉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凉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凉州区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凉州农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与管理,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凉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凉州农鲜”,品牌宣传口号为“醉美凉州、地道农产”,均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凉州农鲜”品牌是指在凉州区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获得“凉州农鲜”品牌标志。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凉州农鲜”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专家评审;
(四)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社会责任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凉州农鲜”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定市场主体,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凉州区辖区内;
(二)申请人生产加工企业须建立在凉州区辖区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申请人生产基地原则上需在凉州区辖区内建设,也可优选同纬度、同地理环境的其它地区建设,所有基地必须全程按照“凉州农鲜”品牌标准进行管理,符合“凉州农鲜”产品质量标准;
(三)申请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使用“凉州农鲜”品牌;
(四)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产品质量稳定,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凉州农鲜”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凉州农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由所在镇政府推荐,报区农业农村局;
(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凉州农鲜”品牌评审委员会专家,在10日内完成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评审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颁发“凉州农鲜”品牌授权使用标牌,并签订《“凉州农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包装物图样等相关情况,许可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授权范围
大农业类别中的,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凉州农鲜”品牌长期许可授权;品牌推广,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实体销售、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凉州农鲜”品牌短期性备案授权。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使用权利
授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凉州农鲜”品牌;
(二)使用“凉州农鲜”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凉州农鲜”品牌;
(四)优先享有贸易参展、技术培训、学习交流、金融支持等服务;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使用义务
授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凉州农鲜”品牌声誉。
第十条 使用规则
授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凉州农鲜”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凉州农鲜”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凉州农鲜”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凉州农鲜”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凉州农鲜”品牌。
第十一条 实体店使用情形
申请使用“凉州农鲜”品牌的实体店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应为“凉州农鲜”品牌产品及凉州其他优质特色农畜产品。
第十二条 其他使用情形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凉州农鲜”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须向区农业农村局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进行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凉州农鲜”品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
凉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农业农村局创建、宣传推广和指导使用“凉州农鲜”品牌,商标具体注册人是凉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
每届授权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2个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续展申请,评审通过后,换发授权使用标牌,重新签订许可合同;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评审,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凉州农鲜”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凉州农鲜”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凉州农鲜”品牌标准;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凉州农鲜”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凉州农鲜”品牌标识;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凉州农鲜”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标牌等,交回所有印有“凉州农鲜”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九)其他影响“凉州农鲜”品牌声誉的情形;
(十)对退出“凉州农鲜”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品牌保护
“凉州农鲜”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注册后),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凉州农鲜”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凉州农鲜”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品牌宣传
“凉州农鲜”品牌宣传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十八条 质量管控
授权主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凉州农鲜”品牌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政策支持
各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重点扶持“凉州农鲜”品牌授权企业。
第二十条 工作纪律
参与“凉州农鲜”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凉州农鲜”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经费
积极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将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重点用于农产品品牌创建、战略规划、运营管理、宣传推广和营销推介等。
第二十三条 认证奖励
在享受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对新认证、续展认证、保持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甘味”农产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宣传奖励
对规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并在当年开展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在中央电视台广告费用3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电视台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电视台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或在飞机、火车(包括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均按2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开店奖励
经区上授权使用“凉州农鲜”品牌标识,且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开设“凉州农鲜”品牌专卖店,门店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凉州农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展奖励
对参加区上统一组织参展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金奖荣誉称号的奖补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励程序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评定、公示后,报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凉州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凉州农鲜”形象标识(Logo)
解读链接:http://www.gsliangzhou.gov.cnhttp://www.gsliangzhou.gov.cn/art/2021/2/9/art_91_167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