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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902380J/2020-07900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医疗保障局 |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信息来源: 运维服务组 发布日期: 2020-09-21 浏览次数: 次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1)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②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③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④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⑤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⑥挂床住院的;
⑦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②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③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④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⑤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3)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②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③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④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4)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①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②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③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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