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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198XJ/2020-07792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水务局 |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凉各单位:
《凉州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凉州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河(湖)长制工作有效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涉及河(湖)长制工作的镇(生态建设指挥部)、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各水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区河湖实行“点线面”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对全区河湖履行行业职责,负责“点”上监管。
各镇、村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责任河湖落实属地责任,压实“面”上监管。
各水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河湖全“线”巡查。
第四条 实施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
第五条 镇村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应河(湖)长、业主湖(库)长及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敷衍塞责,致使辖区内河湖问题突出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实,年度工作目标未实现、阶段性工作任务未有效完成的;
(三)履行职责不到位,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河(湖)长决定、指示、批示和指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等,对河湖行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责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等突出问题,或对发现、反馈的问题未研究具体整改措施或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和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督办、交办事项办理不认真,或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事项,未跟踪督促,导致久拖不决的;
(七)未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河湖保洁等专项资金的;
(八)未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河湖保洁,采取掩埋、焚烧等弄虚作假手段,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区级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河湖行业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未按时限有效完成的;
(二)执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导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遭受损害的;
(三)不执行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定,违规审批、建设、验收涉河建设项目或对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垦的耕地、栽植的林木等定着物确认权属的;制定、批准有关规划违反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或未及时妥善处置,导致群体性纠纷、聚众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发生的;
(五)未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移交、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力,整治措施不到位的;
(六)对督办、交办事项推诿塞责、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水管单位在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负有领导和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完成河(湖)长制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或阶段性工作任务的;
(二)巡查监管制度不实不细,巡查工作任务不明确、责任未靠实,导致巡查监管措施虚化的;
(三)未严格执行巡查、反馈、复查制度,导致河湖“四乱”等问题巡查不到位、反馈不及时、处置不彻底的;
(四)未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监管责任,辖区内河湖发生违法违规采砂采矿案件的;
(五)对未经批准或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岸线等事项发现不及时,造成影响行洪安全、妨碍防汛抢险等不利后果的;
(六)对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职责范围内应当整改的问题,未按时限要求有效办结、整改的;
(七)对集中排查等行动组织不力,发生漏查漏报等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提醒告知。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由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其他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警示约谈。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经提醒对问题仍未整改、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的,由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其他监督检查单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问题经提醒、警示约谈后仍未明显整改的,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其他监督检查单位报区级河(湖)长审定后,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实施问责。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和影响程度,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区组织、人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问题,成效明显的;
(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被追究责任后,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区级河(湖)长、区河长制办公室及其他督查检查单位对督查检查发现、信访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反馈和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涉嫌违纪的,应及时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交。
各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巡查、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及时向区级河(湖)长或区纪检监察机关、区河长制办公室等单位报告情况,移送问题线索。
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追责情形的,应及时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以下渠道发现需要追责的,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区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镇,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提出问责建议。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
(二)在工作检查中发现;
(三)群众投诉举报;
(四)上级部门通报;
(五)媒体曝光;
(六)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区河长制办公室及其他督查检查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定期沟通情况,排查问题线索,确保责任追究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水务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