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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01013932739B/2020-05878 主动公开 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凉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1-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凉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秩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凉州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和易发区,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公路、农田水利工程控制区,不得占用林地、草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按照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占补平衡、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式住宅;严格按村镇规划进行建设。

二、严格规范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程序。在镇(指挥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政府(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指挥部)报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居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政府(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政府(指挥部)在每季度末上报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政府(指挥部)逐宗落实到户。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入住多层新型农村社区的除外),其宅基地面积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3、村人均耕地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现有宅基地房屋翻新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因多子女结婚后常住人口众多,存在一院多户、经镇政府(指挥部)审核同意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2、因发生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基础设施、国家重大建设或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区、各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居民住宅需要拆迁重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城市规划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3、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改变用途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情形的;

4、已享受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的;

5、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6、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能够满足居住的;

7、有违法占地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法律规定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居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予以收回:

1、村庄改造和集镇规划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居民因继承、转让、购买房屋等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且两年以上未居住使用的宅基地;

4、“下山入川”移民整村、整组搬迁后的宅基地;

5、因自然灾害搬迁后废弃的原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农村居民房屋原址翻新翻建行为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房屋原址翻新翻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户在原址上进行拆除新建、提升改造、院内续建房屋修建二层,院内修建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二)原则上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且不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三)村庄未列入整体搬迁或整体改造提升规划范围的;

(四)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除中心城区外);

(五)符合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且权属清楚的;

(六)建设当事人必须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七)符合一户一宅,且没有变更原宅基地位置的;

(八)不存在违法修建农村房屋行为的;

(九)居民翻修翻建时,占地面积、建筑红线、建设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格等必须符合统一规划要求。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宅基地;

2、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农转非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3、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宅基地;

4、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5、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后,依法购买本村内部他人房屋的。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对超占部分可在不动产登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居民一户拥有一处以外的宅基地(除依法继承、流转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

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宅基地;

4、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5、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占新拆旧、一户一宅、搬迁复垦”的机制,进行有偿退出复垦:

1、常年在外定居、务工、创业的农户,原有房屋闲置5年以上,且鉴定为危房的,按区委、区政府关于《凉州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三农”工作2019年奖补扶持政策》(凉发〔2019〕1号)中“废旧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后腾退拆除,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留权腾退);

2、自愿退出宅基地的;

3、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再使用的危旧房屋。

六、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监管

(一)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由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指挥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镇政府(指挥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予以拆除。

(三)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主管部门、镇政府(指挥部)加强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四)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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