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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61547XN/2018-16581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3 浏览次数: 次
大气办:
为贯彻落实《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政办发〔2018〕24号)和《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武质监发〔2017〕38号),《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工信发〔2016〕151号)文件精神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将5月份全区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对全区生产用煤的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煤炭销售单位、煤炭生产企业、凉州区民用散煤销
售点进行了监督性执法抽查。本次共抽检43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40批次,不合格3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3%。
(一)使用领域:共抽取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19批次样品,合格17批次,不合格2批次,检验合格率为89%(详见附表1)。
(二)流通领域:凉州区流通领域共抽取民用散煤12批次样品,合格11批次,不合格1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2%(详见附表2)
(三)生产领域:共抽取煤炭生产企业产品(民用环保型煤、主焦煤和环保煤粉)12批次样品,合格12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100%(详见附表3)。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焦炭产品停产,无样品可抽取。
二、检验依据
(一)民用散煤:按照《武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二)民用环保型煤: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2736-2016)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锅炉(电厂)用煤:按照《武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检验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工信发〔2016〕151号)、《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主要对煤炭灰分、硫分、发热量和挥发分等4个项目指标进行了检验。根据《武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规定要求,燃煤电厂、供热及生产加工企业燃煤质量(含一般锅炉用煤)达到以下标准:已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35%,硫分≤1.5%。未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16%,硫分≤1%要求执行;民用环保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民用环保型煤质量判定依据为《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2736-2016);主焦煤和环保煤粉质量判定依据为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Q/XMXM001-2017)。
抽样时,抽样人员向企业出示了文件依据,本次抽检不收取检验费。样品到武威至信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后,检验人员查验了封样状态,按照抽样单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了认真核对,统一登记编号,样品存放在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室。在检验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制样、检验、审核和送达。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工信发〔2016〕151号)、《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政办发〔2018〕24号)和《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17〕129号)要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通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使用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
位,移交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流通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位,移交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生产领域的煤炭产品质量不合格单位,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产品全部进行清退。
附件1: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使用单位合格名单
附件2: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使用单位不合格单
附件3: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流通领域合格名单
附件4: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流通领域不合格名单
附件5:2018年5月份凉州区煤质监督性抽检生产领域合格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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