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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61547XN/2018-16584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气办:
为贯彻落实《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办字〔2018〕24号)、《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凉工信发〔2018〕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将9月份全区煤炭质量专项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9 月,对全区生产用煤的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煤炭销售单位、煤炭生产企业、凉州区煤炭销售点进行了专项抽查。本次共抽检59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51批次,检验合格率为86%。
(一)使用领域:共抽取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45批次样品,合格43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96%(详见附表1);不合格2批次(详见附表2)。
(二)流通领域:凉州区流通领域共抽取民用散煤8批次样品,合格2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25%(详见附表3);不合格6批次(详见附表4)。
(三)生产领域:共抽取煤炭生产企业产品(民用型煤、主焦煤、环保煤粉)6批次样品,合格6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100%(详见附表5),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焦炭产品停产,无样品可抽取。
二、检验依据
(一)民用散煤:按照《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凉工信发〔2018〕125号)文件精神,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二)民用型煤:按照《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凉工信发〔2018〕125号)文件精神,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锅炉(电厂)用煤:按照(凉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四)主焦煤:按照企业标准(Q/XMXM001-2018)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粘结指数共八项指标。
(五)环保煤粉:按照企业标准(Q/XMXM001-2018)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检验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对煤炭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根据(凉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规定要求,“燃煤电厂、供热及生产加工企业燃煤质量(含一般锅炉用煤)达到以下标准:已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35%,硫分≤1.5%。未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16%,硫分≤1%”要求执行;民用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民用型煤质量判定依据为《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凉工信发〔2018〕125号)文件;主焦煤、环保煤粉质量判定依据为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Q/XMXM001-2018)。
抽样时,抽样人员向企业出示了文件依据,本次抽检不收取检验费。样品到承检单位后,检验人员查验了封样状态,按照抽样单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了认真核对,统一登记编号,样品存放在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室,在检验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制样、检验、审核和送达。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办字〔2018〕24号)、《关于转发武威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工业和民用煤炭质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武煤质管控办发〔2018〕5号)以及《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凉州区环境保护局 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凉工信发〔2018〕125号)要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通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使用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位,移交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流通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位,移交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生产领域的煤炭产品质量不合格单位,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产品全部进行清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