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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602MB161547XN/2018-16583 | 主动公开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气办:
为贯彻落实《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办字〔2018〕24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文件精神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将7-8月份全区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对全区生产用煤的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煤炭销售单位、煤炭生产企业、凉州区煤炭销售点进行了监督性执法抽查,本次共抽检18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17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4%。
(一)流通领域:凉州区流通领域共抽取民用散煤5批次样品,合格4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80%(详见附表1),不合格1批次(详见附表2)。
(二)生产领域:共抽取煤炭生产企业产品(民用环保型煤、主焦煤、1/3焦煤和环保煤粉)13批次样品,合格13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100%(详见附表3),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焦炭产品停产,无样品可抽取。
2018年8月,对全区生产用煤的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煤炭销售单位、煤炭生产企业、凉州区煤炭销售点进行了监督性执法抽查。本次共抽检100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91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1%。
(一)使用领域:共抽取电厂、锅炉等工业用入场煤、入炉煤22批次样品,合格20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91%(详见附表4);不合格2批次(详见附表5)。
(二)流通领域:凉州区流通领域共抽取民用散煤65批次样品,合格58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89%(详见附表6);不合格7批次(详见附表7)。
(三)生产领域:共抽取煤炭生产企业产品(民用环保型煤、主焦煤、1/3焦煤和环保煤粉)13批次样品,合格13批次,经检验合格率为100%(详见附表8),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焦炭产品停产,无样品可抽取。
二、检验依据
(一)民用散煤: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文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二)民用型煤: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文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锅炉(电厂)用煤:按照《凉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四)主焦煤和1/3焦煤:按照企业标准(Q/XMXM001-2018)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粘结指数共八项指标。
(五)环保煤粉:按照企业标准(Q/XMXM001-2018)执行,分别检验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
三、检验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对煤炭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固定碳共七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根据《凉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规定要求,燃煤电厂、供热及生产加工企业燃煤质量(含一般锅炉用煤)达到以下标准:已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35%,硫分≤1.5%。未完成烟气达标治理的企业:灰分≤16%,硫分≤1%要求执行;民用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民用环保型煤质量判定依据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文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主焦煤、1/3焦煤和环保煤粉质量判定依据为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Q/XMXM001-2018)。
抽样时,抽样人员向企业出示了文件依据,本次抽检不收取检验费。样品到武威至信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后,检验人员查验了封样状态,按照抽样单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了认真核对,统一登记编号,样品存放在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室,在检验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制样、检验、审核和送达。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凉州区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凉办字〔2018〕24号)、《武威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工业和民用煤炭质量标准的通知》(武煤管控组办发〔2018〕5号)以及《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要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通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使用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位,移交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流通领域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单位,移交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进行清退;对属于生产领域的煤炭产品质量不合格单位,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并对不符合煤质管控要求的煤炭产品全部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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