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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征集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发布日期: 2017-02-09 浏览次数: 次
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形成了《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及修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经与社保经办机构多次讨论、测算、研究,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反馈。同时,分别向财政、卫生计生、工会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反馈1条意见,其他部门均无意见,对市财政局提出的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不存在征集到的意见未采纳的情况。2016年12月8日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大幅提高为10万元;二是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大幅提高为24万元;三是将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造成的外伤性或病理性骨折纳入报销范围;四是将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提高为市内住院报销标准;五是将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定点中医医院、藏医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六是将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七是将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为职工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由15%降低为10%。同时,根据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结余情况,结合省内其他市州医保政策,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部分基金筹集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合理性调整,提高了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征求意见及修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经与社保经办机构多次讨论、测算、研究,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反馈。同时,分别向财政、卫生计生、工会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反馈1条意见,其他部门均无意见,对市财政局提出的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不存在征集到的意见未采纳的情况。2016年12月8日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最终形成了《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大幅提高为10万元;二是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大幅提高为24万元;三是将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造成的外伤性或病理性骨折纳入报销范围;四是将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提高为市内住院报销标准;五是将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定点中医医院、藏医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六是将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七是将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为职工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由15%降低为10%。同时,根据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结余情况,结合省内其他市州医保政策,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部分基金筹集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合理性调整,提高了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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